旅游的定义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着旅游研究人员的难题,至今在旅游学术界仍然争论不休。由于国内外众多旅游学者或旅游机构对旅游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他们对旅游的定义也各有侧重。
从总体上讲,这些定义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理论抽象出发而作出的定义,即概念性定义或理论性定义(Conceptual Definition);另一类则是人们出于某一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出于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借助某些具有操作性的技术性指标而作出的定义,即技术性定义或实践性定义(Technical Definition)。两者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概念性定义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将它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侧重于对旅游活动的定义;技术性定义主要是为了旅游统计、收集数据的需要,以便为决策立法提供旅游信息,所以侧重于对旅游者的定义及划分方法。根据人们的出游目的、出行距离以及在目的地停留时间的长短等指标,去确定旅游者的人员范围和统计口径。
实际上,人们对旅游所下的概念性定义也有很多。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世界各地旅游研究中流传较广的这类定义包括:
第一个:“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长期定居,并且不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定义最初由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于1942年提出,20世纪 70 年代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AIEST)”所采用,作为该组织对旅游的标准定义,人们习惯于称之为“艾斯特(AIEST)定义”。这个定义在现在看来仍然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它不仅包括了旅游者的活动,而且也涉及了这些活动在客观上所导致的众多现象和关系,从而反映了旅游内涵的综合性。然而,这个定义也存在着不足,“不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因为人们很可能将商务性原因而外出的旅行和逗留活动排除在旅游的范畴之外,而商务旅游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第二个:“旅游是指人们离开平时的环境与空间,为休闲、公差、商务或其他目的而到外地旅行或考察,逗留连续时日在一年之内的活动。”这是世界旅游组织(WTO)、世界旅游理事会(WTTC)与地球理事会(Earth Council)联合制定的《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对旅游的重新定义。该定义的立足点主要还是建立在对旅游产业的考虑,注重该定义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对旅游产业规模的功利性意义上。该定义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官方统计所采用。
第三个:“旅游发生于人们前往和逗留在各种旅游地的活动,是人们离开他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一个旅游目的地运动和逗留在该地的各种活动。”(英国伯卡特和梅特利克,1974)
第四个:“旅游可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客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和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美国罗伯特·麦金托什和查尔斯·R·戈尔德耐,1980)
第五个:美国参议院领导的一个研究机构在其《国家旅游政策研究最后报告》中提出,旅游“是人们出于日常上班工作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其居家所在的地区,到某个或某些地方旅行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个:“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于光远,1985)
第七个:“旅游是个人以前往异地寻求审美和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谢彦君,1999)
当然,其他表述的定义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综合这些对旅游定义的不同表述,可以发现人们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已经取得共识:①旅游是人们离开其定居地,去异国他乡访问的活动,这一点反映了旅游活动的异地性。② 旅游是人们前往旅游目的地,并在那里进行有别于移民性永久居留的短暂停留的访问活动,这一点反映了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异地性和暂时性正是旅游最为突出的两个外部特征。除了上述两点共性之外,这些旅游定义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差异性。有的强调旅游的综合性,有的强调旅游的目的性,有的以便于统计为出发点,强调“一年之内”或“超过24小时”。
除第七个定义以外,其他定义都存在泛化的倾向,包含了其他非工作目的的旅行,但是这些旅行活动可否视为旅游,仍存在争议。这类广义的定义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纳的,因为一则便于统计,二则是其统计结果更能显现出旅游对经济的正面影响。除此之外,如果进一步深究,可能会发现上述定义所界定的旅游其实并非完全是同一对象。例如,第1个和第4个定义所界定的其实是“旅游现象”,或者说所界定的是作为旅游学研究对象的“旅游”。第2个、第3个和第5个定义所界定的“旅游”其实是旅游活动。